南宁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试行)

2018-04-12     来源:未知    点击:1869次
  市    

 
南篮协字〔2018〕5号
 
南宁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篮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篮球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裁判员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暂行)》、《广西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宁市篮球协会(以下简称“市篮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应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法”的准则,为球队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稳定、有序的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技术代表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对于篮球事业做出长期贡献的裁判员设置荣誉裁判称号。获得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含国际级技术代表、三人篮球国际裁判员)。
第四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篮协在广西篮协、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监督管理指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篮球项目裁判员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二级裁判员认证等管理工作,对三级裁判员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所认证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的管理,按中国篮协和广西篮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经广西篮球协会批准认证,市篮协负责本地区篮球项目二级(含二级)以下裁判员认证等管理工作,可进行二级、三级裁判技术等级审批并有权推荐参加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承接县(区)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三级裁判员认证工作职能的县(区)篮球协会可负责本县(区)三级裁判员认证等管理工作,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的管理、发放工作统一由市篮协负责。
第七条  普通高等院校篮球二、三级裁判员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由市篮协负责。
第八条 县(区)篮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西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试行)》、《南宁市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县(区)篮球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九条  市篮协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是市篮协下设的专门办事机构, 在市篮协领导下,具体负责篮球裁判员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裁委会由正、副主任和委员等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国家级裁判员和经各县(区)篮球协会推荐的一级裁判员担任,裁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 裁委会负责市篮协裁委会的日常工作,市篮协裁委会是市篮协竞赛部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县(区)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篮球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每单位一人),由市篮协审核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篮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经裁委会换届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生效,裁委会成员名单经由市篮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裁委会委员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65岁,如年龄不够一届任期的现任裁委会委员(篮协专职人员、顾问组不受年龄限制),将不参加下一周期的裁委会改选工作。受过各级篮协公开处罚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裁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裁委会下设培训考核组、顾问组,成员由市篮协指定。具体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经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裁判法以及国际篮联较新的规则解释。
第十四条  进行三级裁判员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各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应由不少于2名一级以上(含以上)裁判员和若干名二级裁判员组成,该裁委会应将章程、组织机构名单以及认证三级裁判员的实施办法,报经市篮协备案后方可进行三级裁判员认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区)篮协裁委会负责所注册裁判员的管理、选派、考核、培训等工作。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或参加中国篮协、地方篮协举办的裁判学习班、培训班和参观学习期间,应视同因公出差,并享受相应待遇。裁判员在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属于所在单位和地方篮协(裁委会)对裁判员工作评估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以及职业道德的考查和考察。
第十七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基本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篮球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标准:具备担任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能够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具体考核标准见《广西篮协篮球裁判员晋级考试暨复试实施细则》。
具有相当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区性篮球比赛经验,任篮球二级裁判员满两年以上,符合广西篮协晋升一级裁判员条件的篮球裁判员,经市篮协选拔、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择优向广西篮协申报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裁判员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  市篮协根据裁判员认证的条件,组织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考核、认证等工作。每年不定期举办一至两次二级裁判员晋级考核培训班,合格者授予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每两年进行一次二级裁判员注册工作;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工作由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 不符合裁判员认证条件的县(区)篮球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  相应等级裁判员经过考核资格认证后,录入各级篮球协会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篮球裁判员管理数据库的裁判员方可发放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篮球裁判员等级资格证书可向市篮协申请订购。资格证书工本费由市篮协收取。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 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市篮协每两年进行一次注册工作,通过培训考核的二级裁判员方可执裁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篮协、自治区直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系统、行业等各类比赛。通过培训考核的二级裁判员名单将由市篮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必须服从当地体育局行政管理部、篮球协会的领导和在当地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呈报广西篮协备案。
第二十  各县(区)注册单位根据市篮协下发的注册办法进行注册。一级篮球裁判员在广西篮协数据库进行备案注册,二级篮球裁判员在市篮球协会数据库进行备案注册,三级裁判员在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数据库进行备案注册。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应办理变更注册单位,并在市篮协、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  裁判员必须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十八  市篮协根据每年的比赛计划和注册情况,选派技术代表、裁判长及裁判员参加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篮协、自治区直属单位、市直属单位、系统、行业等各类比赛工作。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裁判员的选派、监督工作按规定执行。
二十九  在市篮协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加非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篮协举办的跨地区、跨行业赛事的裁判工作,必须报市篮协裁委会备案。
第三十条  市篮协裁委会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适时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进行培训和理论考核。
第三十  市篮协将有计划地邀请广西篮协裁委会成员授课,举办培训班,传授执裁经验。担任全国比赛赛会制裁判工作的裁判员、参加CBA、WCBA、NBL联赛的裁判员由市篮协适时安排上述比赛的优秀裁判员在全市性裁判员会议上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  各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本地区三级裁判员培训工作。
第五章  退休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第三十  年满55周岁的裁判员不再安排担任临场裁判工作。如工作需要,本人身体状况良好,一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8周岁。一级裁判员退休后可申报参加自治区级技术代表工作,自治区级技术代表退休年龄为65周岁,国家级技术代表退休年龄为68周岁。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篮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篮球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情况调查;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 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市篮协以及各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对表现优秀、业务水平显著的一级裁判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和向广西篮协推荐重点使用,对表现良好,工作成绩优秀符合报考一级裁判员条件的二级裁判员推荐参加全区一级裁判员晋升考核。三级裁判员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县(区)篮球协会或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三十七  承办各项比赛根据竞赛规程中对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评选条件和要求,按裁判员人数10%的名额评选出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三十八  市篮协裁委会于每年的总结会或培训班上,表彰优秀裁判员。
三十九 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所属地方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篮球协会可给予批评、警告,并报市篮协备案,情况严重的,由市篮协提交广西篮协裁委会处理。对无故不参加基层裁判工作或表现不好的二级、三级裁判员,所属地方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篮球协会可给予批评、警告,情况严重的,提交市篮协裁委会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至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市篮协和各县(区)篮球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篮协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篮协提出处罚意见,由市篮协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已受到一次警告的裁判员。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市篮协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等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则
第四十 各县(区)篮球协会应当依据《南宁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  本办法由市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